晋科发〔2026〕8号
各市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科技成果转化机制改革,发挥股权投资引导带动作用,省科技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工作指引》,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山西省科学技术厅
山西省财政厅
2026年2月5日
(此件主动公开)
省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先投后股”工作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探索财政支持科技成果转化新方式,加快培育发展新质生产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工作指引。
第二条 本工作指引所述“先投后股”是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新模式。在“先投”阶段,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形式向科技型企业投入财政支持资金,解决科技成果在概念验证、小试、中试及二次开发等关键环节的资金问题。在“后股”阶段,当被投企业达到转股条件时,将投入的财政支持资金转换为股权,按照“适当收益”原则逐步退出。
第三条 省科技厅委托符合条件的项目服务机构负责“先投”阶段项目服务管理工作;委托国有投资平台作为投资机构负责“后股”阶段持股管理工作。
第二章 支持对象
第四条 “先投后股”项目聚焦能源转型、产业升级和适度多元发展的技术创新需求,重点支持主要经营活动在本省的种子期、初创期或高成长性科技型企业开展科技成果转化。
(一)企业(项目)申报时净资产不低于200万元(含),实缴货币资本不低于100万元(含)。若支持项目未设立企业,需在签订项目任务书后3个月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二)企业(项目)负责人无违法失信等不良记录,未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持有15%以上股权,并以货币形式完成部分实缴出资。
(三)企业(项目)负责人具有丰富的科研、管理和创业经验,以及业内认可的职业素养和开拓创新能力,有承担技术研发或科技项目应用转化的工作经历。
(四)企业(项目)所属科技成果须具有良好的应用开发价值及产业化前景、技术路线清晰、实施方案合理、拥有与项目相关的核心知识产权且不存在争议和纠纷。
(五)不得将同一项目通过变换项目名称等方式进行重复申报。同一企业(项目)负责人仅允许申报一个“先投后股”项目,已获得“先投后股”支持的项目负责人或企业不得重复申请。
第五条 “先投”阶段单个项目财政支持资金不超过500万元,企业按照不低于1:1的比例筹集配套资金,重大项目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支持。“后股”阶段由投资机构根据约定的转股条件、股权比例行使股东权利,获得股权比例不超过20%,不成为被投企业第一大股东。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六条 项目征集一般按照属地方式组织,省科技厅负责发布项目申报通知。项目申报单位按要求填写项目申报书,通过设区市科技局或省直有关部门审核汇总后报送省科技厅。中央驻晋机构和省属高校、科研院所、国有企业可直接报送省科技厅。
第七条 省科技厅组织项目服务机构邀请技术、产业、财务、金融等领域专家,对项目的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先进性和投资前景等情况评审论证,并出具评审意见;项目投资机构同步开展项目尽职调查,提出投资意见。
第八条 项目经省科技厅研究确定后对外公示,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项目服务机构、投资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签订项目任务书,明确各方权利义务、项目内容、知识产权归属、资助金额及方式、实施周期、转股条件及时限、股权转化及退出等事项。
第九条 “先投后股”项目整体实施周期分为“先投”阶段即科技项目期一般不超过两年,“后股”阶段即持股与退出期一般不超过5年,其中后两年为股权退出期。
第四章 “先投”阶段
第十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后,省科技厅按照省级预算管理的要求,按程序将项目的首批财政支持资金拨付至投资机构,由投资机构及时拨付给项目承担企业。后续财政支持资金根据中期评估结果予以拨付。项目服务机构积极开展日常跟踪服务,项目承担企业按项目任务书约定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项目任务书签订满1年后,由项目服务机构开展项目中期评估,评估通过的,拨付后续支持资金;评估未通过的,督促项目承担企业及时整改,整改合格的拨付后续支持资金,整改不合格的取消后续支持。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期满6个月内,需按照省科技项目验收相关规定进行验收。若提前完成任务目标,可提前申请验收,若提前达到转股条件,可提前转股。需延期验收的项目,延期最长不超过1年。涉及项目延期、终止、撤销等情况的按照省科技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
第五章 “后股”阶段
第十三条 项目财政支持资金拨付至项目承担企业后,达到以下条件之一,即认定为达到转股条件:
(一)外部投资机构投资项目承担企业;
(二)达到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转股条件。
第十四条 当项目承担企业达到转股条件后,投资机构核查企业经营情况并按照项目任务书约定,签订股权投资协议书,以增资形式完成股权投资转化,并报省科技厅备案。
第十五条 达到转股条件不愿意转股的,项目承担企业按原渠道将“先投”资金退回省财政;因企业主观原因导致不达转股条件的,项目承担企业按原渠道将“先投”资金退回省财政,并按照项目财政支持资金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十六条 项目财政支持资金转化为股权的数量或持股比例在“先投”阶段签订的项目任务书中约定,具体持股数量与比例由项目服务机构、投资机构与项目承担企业谈判确定。
第十七条 投资机构负责转股后管理、行使股东权利、股权退出等工作。投资机构应定期回访被投企业,及时跟踪了解项目承担企业业务经营、股权变动、并购重组等事项,向省科技厅、省财政厅提交股权管理情况年度报告。
第十八条 股权投资资金根据协议约定,在实现预期盈利目标或达到投资上限后,可采取股权回购、股权转让、并购重组、挂牌上市和清算等方式退出。当被投企业出现严重违约或重大经营风险以及国家政策明确要求财政股权退出等情形需提前退出的,按相关程序退出。
第十九条 “先投”阶段的项目受理、评审考察、过程管理、中期评估、结题验收等产生的费用,从省级科技计划管理经费中据实列支。“先投”阶段的尽职调查、行业分析、法律服务等各项活动以及“后股”阶段的股权转化、持股管理、风险防控、专项审计、诉讼仲裁等产生的费用,由投资机构从年度管理经费中据实列支。
第六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条 坚持“崇尚创新、宽容失败”的原则。对“先投后股”项目采取覆盖全部资金来源、长周期、整体性的评价考核模式,不以单个项目损益作为主管部门、项目服务机构、投资机构和相关人员的考核依据或责任认定依据。
第二十一条 建立尽职免责机制。符合以下情形的,对相关主体予以免责,且在相关考核中不作负面评价:
(一)未违反禁止性规定,法律法规、党纪党规和国资监管制度没有明令禁止,或者虽没有明确规定但符合中央和省级决策部署精神;
(二)符合“先投后股”项目资金投资方向;
(三)对未达到预期目标项目,相关决策已履行规定程序;
(四)相关单位和个人勤勉尽责,没有为自己、他人或其他组织谋取不当利益或与其他组织或个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的行为;
(五)其他经认定符合尽职免责的情况。
第二十二条 省科技厅按照国家、省科技项目有关监督与评估等方面的要求,加强事中和事后监督。项目服务机构、投资机构应组织做好整体及单个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并将评价结果报送省科技厅、省财政厅。
项目服务机构、投资机构和项目承担企业应切实强化内部控制,优化完善风险防控机制,积极配合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指引由省科技厅和省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工作指引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根据情况适时修订。